盘古网络 中文  英文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资质荣誉 新闻资讯 产品展示 政策法规 图片影像 专题报道 请您留言 联系我们
生物质锅炉
生物质燃烧机
清洁炉具
生物质燃料
生物质成型机械
生物质热风炉
防蛀用品
生态农业
炭气五联产设备
菌肥生产线
 
 
 
地址:辽宁合百意生物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416-3762066
传真:0416-3762066
邮箱:lnhbyswz@126.com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17C起草,近距离新疆旱厕定点拍摄,一起草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 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 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第七条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
下一条:节约能源法
[ 返回 ]
        >友情链接: 炉具网公司销售百度新能源网全球清洁炉灶中国清洁炉灶辽宁省再生能源协会空气质量时时看
地址:辽宁合百意生物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416-3762066  传真:0416-3762066
版权所有:辽宁合百意生物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辽ICP备2023013894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盘古建站]网络经济主体信息